(2014)龙江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浩与被执行人孙云龙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浩,孙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江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浩,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孙云龙,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孙国浩与被执行人孙云龙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督字第7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国浩于2014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上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督字第74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