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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帮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张帮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6949426-8。法定代表人:徐化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帮军,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帮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逾期无正当理由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任命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