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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蒋某甲,女,1987年8月出生。被告宋某甲,男,1986年7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以原、被告已就离婚事宜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