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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与义乌市微风航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义乌市微风航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范颖。委托代理人:娄华锋。被告:义乌市微风航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诉被告义乌市微风航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杭州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德胜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建审 判 员  吴晓宁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品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