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梅红民与颜晓慧、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红民,颜晓慧,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梅红民,男、汉族。被告:颜晓慧,女、汉族。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晓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红民诉被告颜晓慧、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红民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证号为“宜国用(2013)第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的使用权。梅国亮自愿以其所有的豫cxxxxx奔驰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梅新池自愿以其所有的【宜房权证(2005)字第私xxxxxx号,业务宗号xxxxxxxxxx】载明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南北小街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红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证号为“宜国用(2013)第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的使用权。二、担保人梅国亮、梅新池分别所有的豫cxxxxx奔驰轿车、【宜房权证(2005)字第私xxxxxx号,业务宗号xxxxxxxxxx】载明的的房产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战芳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