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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汤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汤某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了一份温岭市教育局《关于成立温岭市惠民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文件,并在文件上加盖伪造的温岭市教育局公章。随后,被告人汤某将该伪造文件提供给他人便于采购校车以及工商注册。2、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某为方便筹建温岭市松门镇松园小学,在一份《办学申请报告》结尾伪造了教育局领导签字,然后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了一枚温岭市教育局印章,然后用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办学申请报告上,并以该报告为依据租用办学用房。2014年8月29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汤某到该队了解情况。2014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来到温岭市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接受询问,公安机关侦办人员发现被告人汤某有作案嫌疑,为此,在询问结束后即于当日16时许对其刑事传唤。被告人汤某到案后一开始没有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之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王某甲、陶某、张某、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郑某乙清、潘某、应某、郑某丙、刘某、徐某、金某、王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文件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与人合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应荣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