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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开执民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开伟与余芳军、胡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开伟,余芳军,胡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杨开伟。被执行人:余芳军。被执行人:胡开春。申请执行人杨开伟与被执行人余芳军、胡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4日,杨开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余芳军、胡开春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837.50元、执行费1025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1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