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成清、汪世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龚成清,汪世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旅游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来成。被执行人:龚成清,男,生于1980年7月2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汪世娥(系被执行人龚成清的妻子),生于1976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本院在执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龚成清、汪世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丹江口行非审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