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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民督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4)左民督字第313号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晋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督字第313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华,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被申请人李晋华,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2014)左民督字第3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晋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李晋华在收到该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提出异议,称该借款应由李晋华、王明华、曹更江三人共同偿还,该借款已由左权县人民法院(2008)左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2014)左民督字第3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七元,由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石存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