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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新富与陈耀坤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富,陈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974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富,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陈耀坤,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胡新富诉陈耀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耀坤应向胡新富支付运费14000元,受理费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新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1.15元。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9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