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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汪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汪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萍,女,1971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六安市金安区维创电子电脑经营部浙东店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