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侯启存公示催告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启存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渭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侯启存,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号付*号*号楼*号。申请人侯启存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侯启存所持有的发行人为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5931-5950、5971-5975、5996-6010、15596-15599共计44张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侯启存有权向发行人陕西天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兑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娟丽审判员 刘雪姣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一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