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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生虎与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生虎,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杨生虎。被申请人张文杰。申请人杨生虎与被申请人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杨生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文杰在张某某处的债权2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杨生虎自愿以座落在金塔县解放路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生虎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文杰在张某某处的债权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