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栗祥友与张言霞、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祥友,张言霞,张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栗祥友。委托代理人邱法胜。被告张言霞。被告张静静(曾用名张艺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祥友与被告张言霞、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