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小静与郑本杰,重庆南川区荣阳胶鞋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静,郑本杰,重庆市南川区荣阳胶鞋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杨小静,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永桉,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本杰,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荣阳胶鞋厂,住所地南川区水江镇犁坝六社。负责人郑伊励,重庆市南川区荣阳胶鞋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静与被告郑本杰、重庆市南川区荣阳胶鞋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小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75元由杨小静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