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道全,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艳玲独任审理,经审查,被告吴某原籍为沛县胡寨镇无双楼村,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号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