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汪某,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某,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汪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