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祝英与林文伟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祝英,林文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祝英。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文伟。申诉人肖祝英因与被申诉人林文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祝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70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肖 薇代理审判员 李晓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