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柯汉彬与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汉彬,陈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柯汉彬,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建东,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汉彬与被告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柯汉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