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建陈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57号罪犯张建陈,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建陈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建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陈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判员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