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商终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华与项加兴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加兴,张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加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项加兴为与被上诉人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商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项加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