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喜明与被告孙江、孙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孙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83号宋喜明,男。委托代理人温士国,男。被告孙江,男。被告孙青,男。本院审理原告宋喜明与被告孙江、孙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宋喜明于2015年1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