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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喜明与被告孙江、孙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孙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83号宋喜明,男。委托代理人温士国,男。被告孙江,男。被告孙青,男。本院审理原告宋喜明与被告孙江、孙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宋喜明于2015年1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