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钱从荣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从荣,武汉鑫升达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钱从荣。被执行人武汉鑫升达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从荣与被执行人武汉鑫升达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鑫升达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鑫升达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