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军伟与被执行人王荣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军伟,王荣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姜军伟,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荣久,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张守臣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正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