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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军伟与被执行人王荣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军伟,王荣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姜军伟,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荣久,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张守臣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正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