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索海英与北京星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海英,北京星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索海英,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星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48。法定代表人刘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芝,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该公司人事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海英诉被告北京星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索海英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索海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靳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