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乡亲劝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