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振荣与王振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号申请人王某甲,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申请人王某乙,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甲申请被申请人王某乙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王某甲以找到被申请人王某乙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某乙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甲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甲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李宝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