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庆云县巨丰牧业有限公司与庆云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巨丰牧业有限公司,庆云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0号申请人庆云县巨丰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庆云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庆云县巨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某某银行内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庆云东方希望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保全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