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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山东红大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凡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红大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孟凡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商初字第609号原告:山东红大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鲁花东路(烟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苗法宋,负责人。被告:孟凡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红大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红大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山东红大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