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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学芹与刘兆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芹,刘兆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刘学芹,男,居民。被告:刘兆鲁,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芹与被告刘兆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学芹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