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爱军诉谢凯、杨晓勇、冷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35号原告梁爱军,男,汉族,46岁。被告谢凯,男,汉族,33岁。被告杨晓勇,男,汉族,42岁。被告冷海刚,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军与被告谢凯、杨晓勇、冷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梁爱军负担。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格仁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