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梁新安与崔亚峰、高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安,崔亚峰,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32-2号申请执行人梁新安,男被执行人崔亚峰,男。被执行人高超,男,1986男3月2日生,汉族,住长武县昭仁镇东街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6030200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00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超,崔亚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超、崔亚峰赔偿梁新安汽车修理费等8710元,但被执行人高超、崔亚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亚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6228410220111000112账户存款51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