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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茸利与耿金红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9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耿某,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绥政独任审判,书记员田王帅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原告怀孕,怀孕至五个月时,检查发现胎儿有脑瘤,只好进行了人工流产。2011年农历11月17日原告拿出37500元加上被告的7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达牌汽车。之后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被告的吸毒行为让原告感到失望,加之家中没有经济收入,致使原告对两人的生活失去希望。2012年6月,原告看望自己与前夫的儿子,被告极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再未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涉诉来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耿某辩称,被告没有吸毒的恶习,那次是被人欺骗误吸毒品而被拘留。结婚时被告家给了原告娘家6800元彩礼,给原告买衣服、戒指花费2000余元,给了原告40000元预备日后买房。购买汽车时,原告所出的37500元就是这40000元中拿出的。这辆车去年就卖了,卖的16000元已花了。另外,结婚后原告将被告家中原来保存的12000余元旧版人民币拿走。原告离家后,被告四处寻找原告又花费几万元。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就将被告花费的钱全部退还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时被告家给了原告娘家彩礼6800元,给了原告40000元预备日后买房。婚后原告又将被告家中保存的一些旧版人民币及部分新版人民币计6216元(第三套人民币,1元面值的3张,2角面值的5张;第四套人民币,100元面值的29张,50元面值的11张,10元面值的183张,5元面值的5张,1元面值的22张,5角面值的6张,2角的10张;第五套人民币,100元面值的7张,50元面值的2张,10元面值的8张)自己拿着保管。2011年农历11月17日原告拿出结婚时被告家给的买房款中的37500元加上被告的7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达牌汽车,2013年被告将该车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价款由被告花费。2011年年末,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之后原、被告关系逐渐恶化。2012年6月,原告看望自己与前夫的儿子,引发双方争吵,之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再未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涉诉来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原告表示结婚时娘家所收的6800元彩礼自愿返还被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结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已满二年,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足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因未举证现有哪些共同财产,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现保管被告家中保存的旧版人民币系被告婚前财产,应返还被告。原告自愿返还被告结婚时娘家所收的6800元彩礼,依法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因寻找原告的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二、家中现有财产归被告耿某所有。三、原告王某返还被告旧版人民币及部分新版人民币计6216元(第三套人民币,1元面值的3张,2角面值的5张;第四套人民币,100元面值的29张,50元面值的11张,10元面值的183张,5元面值的5张,1元面值的22张,5角面值的6张,2角的10张;第五套人民币,100元面值的7张,50元面值的2张,10元面值的8张)。四、原告王某返还被告耿某彩礼68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