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洪生与被执行人张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生,张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于洪生。被执行人张农(张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生与被执行人张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晋M378**货车一辆,因第一次拍卖流拍,故需对以上标的物进行二次降价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晋M378**号货车一辆拍卖底价降价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