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兆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周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杨兆香,周云,圣金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文游中路197号。负责人柏文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香。原审被告周云。原审被告圣金凤。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兆香、原审被告周云、圣金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送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凯代理审判员 柏 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