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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吉贤,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连吉贤,男,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松厦镇。被执行人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