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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王成添与林丽芹、郑建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添,林丽芹,郑建仙,郑开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王成添,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丽芹,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建仙,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开悦,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添与被告林丽芹、郑建仙、郑开悦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添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添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