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王成添与林丽芹、郑建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添,林丽芹,郑建仙,郑开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王成添,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丽芹,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建仙,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开悦,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添与被告林丽芹、郑建仙、郑开悦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添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添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淑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