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法定代表人:惠忠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向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杰,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实业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耿玉发独任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调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承担。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