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陈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3号罪犯陈杰,男,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院于2008年4月1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3月1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50分,月均6.5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分10分,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