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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