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水路与傅毅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毅龙,许水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毅龙,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颂匀、张小婷,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水路,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傅毅龙因与被上诉人许水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案外人杨秋淋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毅龙与被上诉人许水路及案外人杨秋淋经庭外自行和解,就三方往来款项进行了结算,被上诉人许水路确认上诉人傅毅龙已偿还本案诉讼的借款15万元,并表示不再就原审判决执行。据此,上诉人傅毅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傅毅龙已偿还被上诉人许水路本案讼争款项,故上诉人傅毅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毅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傅毅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雅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