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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均元与赵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均元,赵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沈均元,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皂角巷。被执行人赵庆文,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申请执行人沈均元与赵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物涉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另一案件。为了利于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4号沈均元与赵庆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邓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