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威生与梁健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威生,梁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叶威生,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梁健波,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健波未依照该调解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叶威生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控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别克牌车辆(未扣押到案)、冻结0114555653证券帐户,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25131.58元,扣除执行费271元,余款转付申请人。本院已于2014年9月4日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在期限内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2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岳锋审 判 员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