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法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一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2010年10月9日生,汉族。法定监护人:梁某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女,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一某,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杨一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国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