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洪兵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兵,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536号原告徐洪兵。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钱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兵诉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6(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