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1、15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甄祝妹、陈建泽等与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154、303号申请执行人:甄祝妹,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647。申请执行人:陈建泽,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513。申请执行人:张柳红,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20。申请执行人:郑晓晖,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3。被执行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广略,董事长。本院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珠海格力广场支行账号444000902018170088456内存款人民币565606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超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杨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