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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李某、李某、朱某、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朱某,黄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甲,**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卢杰恩,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启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丙,**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东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下落不明。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朱某、黄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4502元减半收取7251元、公告费950元合共8201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郑晓婷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