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李某、李某、朱某、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朱某,黄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甲,**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卢杰恩,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启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丙,**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东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下落不明。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朱某、黄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4502元减半收取7251元、公告费950元合共8201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郑晓婷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