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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月诉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41-1号申请执行人胡月。被执行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28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