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成 都 赛 普 瑞 兴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甘 肃 华 亭 煤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号原告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惊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亭县城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力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5元,减半收取6307.50元,由原告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小彦审 判 员 徐秀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