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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被告潘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潘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责人:王磊,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文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潘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征 更多数据: